(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博彩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大额馈赠和继承收入(2000元以上);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家庭成员的其他合法收入。
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计人家庭收入。
第九条 不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五)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六)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七)在职人员工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者自行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九)军队干部、上官转业费和退伍军人复员费;
(十)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家庭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以下计算方法
(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的计算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人家庭收入;
(二)因城建、危房改造、房屋拆迁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迁补偿费的家庭,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申请人领取的住房拆迁补偿费在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
(三)因建设征地转为城市居民,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结余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有结余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
(四)家庭成员相互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判决,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