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2005〕1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丁作机制。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持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障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汽车、商用铁船、电脑、摄像机等,家庭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或家庭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或水电费无特殊情况每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或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购买贵重家用电器(价值1000元以上)、高标准装修现有房屋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