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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5〕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七月十九日

  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

  为规范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l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ll号)的规定,在《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市政[2002]6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商业、旅游、娱乐等企业使用本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含办公、住宅用地),不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建、扩建或增加容积率的,按照批准改建、扩建项目用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缴纳国有:£地使用权出让金;商业、旅游、娱乐等企业用地(含办公、住宅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改建、扩建增加土地使用面积的部分和增加容积率的部分,以批准改建、扩建用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工业企业(包括建筑、运输、仓储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项目,企业自行开发经营的,按照批准用地时土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无力开发的,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2]79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收购后出让其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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