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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

  桂林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明确规划建设管理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市辖各区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由各市辖区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应的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三、在下列自然村范围内进行村庄农房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选址意见书及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象山区:平山村委会的大村自然村、北村自然村、蒋家村自然村:同心同村委会的凉水井自然村、崇信自然村、瓦窑村自然村;安新居委会所辖村委会;二塘乡泮塘村委会的二塘自然村、仁头自然村、泮塘自然村;规划万福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秀峰区:甲山乡唐家村委会;甲山村委会;桥头村委会;新立村委会;光明山、磨盘山、芳莲岭、猴山、称勾山东南而一侧的村庄;矮山塘村委会的矮山塘自然村;官桥村委会的官桥自然村、夏家自然村:东莲村委会。 叠彩区:大河乡所辖乌石街委会:南洲村委会:星华村委会;五福村委会;清风村委会;大四(大河至四联)公路以西的村庄。七星区、雁山区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职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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