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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
(市政[2005]2号)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符合国际旅游名城的要求,营造一个优美、良好的生活和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制止和查处我市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庄农房建设及其他临时建设。已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二、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庄农房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和临时建设,自领取建房规划审批手续之日起两年内又不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规划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三、现还持有原郊区人民政府或乡人民政府核发的《建筑证》、《建房证》等建房手续的,其证书已过有效期自行失效。村民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管辖范围重新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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