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批示,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作为急件送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人民政府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于反映违反政纪批示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政府、部门名义报上级人民政府,并送上级人民政府督查室存查。
(四)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事项的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要把广大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政府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立案,下功夫查办。属行政违法的要依法处理、立即纠正;属工作制度、程序及方式等不完善的,要及时予以改进,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报送政协委员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论处。处理结果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
(五)认真抓好新闻媒体披露事项的督促检查。要密切关注中央及自治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对本行政辖区、本级政府部门焦点及热点问题的披露,及时跟踪调查,报告事实真相,提出对策建议,促进问题解决,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落实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协办部门的意见,与协办部门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报政府领导审定。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内部各业务科(室)都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督查室的工作,共同为政府工作顺利开展服务。
四、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政务督查工作的健康运行
(一)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建立健全督查立项、情况反馈、请示报告、督查通报等规章制度,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