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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定程序办事。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最普遍、最经常的手段,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规范性文件也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制定。各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强化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程序意识,建立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审查备案制度等,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起草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要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规范性文件的拟制过程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广大人民群众知情和广泛参与的过程,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认真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矛盾,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相互冲突,必须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前提和关键。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定》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制度,即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必须经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这一规定确定了合法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经程序,确立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职权。这是市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程序的重大改革,突出体现了法治建设对政府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从2006年起,起草单位在拟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广泛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下列要求报送审查:(一)起草单位在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同时,一并提交起草说明和相关材料;(二)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文机构(办公室或秘书科室)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后,要及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相关材料一并转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适当性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制定机关依法决定;(四)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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