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的实施,对于有效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切实贯彻实施
《规定》,做好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
《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的载体和方式,是行政立法活动的有机延伸,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市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具体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人员、机关文秘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贯彻
《规定》的重要意义,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
《规定》的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
《规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