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依法履行。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办公室)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审查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市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
3.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质证制度,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将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市法制办公室、监察局)
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对因法定事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市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