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按照
《行政复议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
1.接收、审查和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2.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4.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5.决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但是,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除外;
7.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8.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并督促检查被申请人对该建议书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9.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10.办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法制办公室办理:
1.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责成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决定直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