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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文件主题鲜明,内涵深刻,措施有力,政策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桂政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社办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经营网点的布局调整,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解决县级联合社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根据中发[1995]5号、国发[1999]5号等文件规定,县级联合社具有双重职能:第一,县级联合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第二,县级联合社是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百政发[2005]58号),供销合作社具有统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担负着统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组织、指导、协调成员社改革,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任,起到连结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县级联合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县级联合社的改革,以适应社有企业、基层社改革和传统经营网络的重组改造以及为“三农”服务的迫切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5]4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机构稳定。从2006年7月起,县级联合社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和落实。
  三、认真落实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宽松环境。凡是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要加强检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一是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的改革和基层社改造,按照桂政发[2005]46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52号)规定的各项政策执行。二是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供销合作社办企业、基层社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处理,根据1998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桂发[1996]16号、桂办发[1998]31号、桂政发[2005]46号、百政发[2004]69号以及百政办发[2003]5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可将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交回市、县人民政府,纳入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所得补偿用于安置职工、清退社员股金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原用途依法出让该地块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清退社员股金、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如上述两项经费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清退社员股金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出让该地块所得的增值金可付给供销社予以弥补。三是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等要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4]6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化管理,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四是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要按照桂政发[2005]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积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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