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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05〕1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购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 申请人须到市房改办办理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中申请人及配偶的收支和住房现状情况提出核准意见,并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初审、审查、摇号及公示

  1. 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申请人的资料和基本情况及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2.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购房条件之顺序,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准购对象,市房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由摇号确定的备选准购对象替补,并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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