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2005〕1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准购关,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机构
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查小组,专项负责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审批和监督方式
根据《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向市房改办提交相关申购资料,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再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按照《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在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查和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