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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狮潭水库水源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青狮潭水库为国家大型水库,是我市后备饮用水水源地、为确保青狮潭水库水体质量,保障桂林市市民和水库下游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水库进行网箱养鱼作业。现正在从事网箱养鱼作业的,库区移民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自行撤除,非库区移民必须在2006年1月底前白行撤除,同时要按要求处理好弃料。
  二、禁止在水库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和灯光捕鱼作业、现有的灯光诱鱼网箱必须在2006年1月底前自行撤除。
  三、禁止在库区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休闲、餐饮、娱乐等项目。依法经批准已建成使用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三级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前,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四、禁止向水库倾倒垃圾、砂石和有污染的废渣;禁止在水库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化肥或其它有毒物品的容器。
  五、禁止存水库水位226米以上100米内进行爆破、开石,从事容易对水库造成污染的养殖活动,禁止在水库集雨面积内采矿、洗矿和开办对水库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作坊
  六、水库上游支流河两岸建起的休闲山庄,生活污水要进行生化处理,禁止直接排人支流河内。
  七、库区周边村庄要加强环境卫生治理。禁止开发使用库底田;库区周边群众进行农业生产时,禁止使用高毒农药。
  八、本通告发布后,凡有上述行为者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甚至干扰、阻挠执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以上非法行为,共同保护好青狮潭水库水资源: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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