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在b超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和举报电话。
六、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机构违反本通告,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第
七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罚款,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不得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违者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
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已领取《二孩生育证》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
九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生育证,三年内不予安排其生育指标。
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由案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并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受理电话:285456l,282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