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告
(市政〔2005〕4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综合治理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自然比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b超、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相关专科执业医生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或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规定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二、严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中孕),有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专科执业医师3人以上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凭诊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证明施行引产手术。除医学需要外,施行非医学需要中孕引产手术的,必须凭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方可施行手术。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中孕以上引产手术的,应按规定项目做好登记、签字,留存引产手术证明。
三、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除紧急避孕药(不含用于终止早孕的米非司酮)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和药品零售店。
四、严格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必须事先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中安排收养。当地无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方可办理收养手续。当事人捡拾弃婴送社会福利机构,又要求抚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向其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督促其进行亲子鉴定,证实其非本人所生子女后,方可办理弃婴收养手续,并由计生部门对收养家庭跟踪查访5年以上。不做亲子鉴定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办理弃婴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