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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桂林市城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桂林市城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市政〔2005〕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桂林市城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范围内屠宰上市的羊,必须在定点屠宰场集中宰杀,肉品经检验合格后,凭合格证出场销售。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场(点)从事羊屠宰业务。凡未经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城区市场销售。市城区以外的,必须持有当地家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经销售地检疫部门查验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三、城区内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宾馆、饭店及肉品加工单位所需鲜肉品,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肉品,不得购买非定点屠宰场(点)私宰的肉品,否则,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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