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河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被吊销《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河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证》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三、第十八条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