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遵纪守法、有一定威望;
㈤ 身体健康,能坚持教育第一线督导工作。
第八条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九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含其它教育教学机构,下同)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一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机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随机检查、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指导。教育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㈠ 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㈡ 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
㈢ 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㈣ 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送达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㈤ 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十一条 随机督导可以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督学自行安排进行。督学随机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并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书面报告督导情况。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 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㈡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
㈢ 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问卷调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㈣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㈤ 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