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产品检验机构,配备专职卫生管理员、检验员,保证消毒的餐(饮)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餐(饮)具行使卫生监督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监测;
(二)培训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员,督促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宣传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知识,进行公共餐(饮)具卫生监测,公布餐(饮)具卫生质量;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负责餐(饮)具其他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出示卫生监督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向公共餐饮经营者、集中式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机构和一次性公共餐(饮)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进行无偿采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应公正廉明,依法办事;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监督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卫生监督员依法行使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