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桂林市政府发布)
为了维护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发挥生育保险的统筹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桂林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超过参保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l%。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开支渠道:机关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生育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征缴、支付和管理。
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医保机构可委托银行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计息,基金的利息进人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收入免征税费。
六、生育保险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顺产的支付l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支付1800元。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在产褥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褥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支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