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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各级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创办企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费进行税务登记。
  (四)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减半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减半或全免收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指令性计划生收费标准酌情减免。
  (六)卫生医疗部门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区)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优诊对象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含ct、核磁共振dsa、彩色b超、pet等)减免10%。住院治疗的,其诊疗费、床位费三级医院减免30%,二级医院减免20%,其他医院减免10%。
  (七)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八)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九)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死亡减收30%遗体火化费。
  (十)建设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十一)市自来水公司对低保对象的自来水价格按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下的,按现行水价的90%收取,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收取。
  第四十二条 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互助互济活动,多渠道解决困难居民群众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发展服务于贫困家庭的非营利慈善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协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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