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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失效]

  3.属领取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
  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第二十条 人户分离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提
  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乡(镇)民政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布。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申请对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接到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张榜公布,确认保障对象真正符合条件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布的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所列对象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发。
  (二)对年满16周岁、持有《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且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审核确认,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可按月足额发放生活救济金。
  (三)市本级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待分配工作期间按现行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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