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扑火队伍的交通运输工具、扑火机具和防护用具要经常检修保养,保持机具完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建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新路子,扶持专业森林消防队建立生产基地,增加队员的收入,稳定队伍。
四、森林火灾扑救与火案查处
(一)森林火灾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力争扑灭在初发阶段,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乡镇领导、村委会负责人进行扑火指挥及扑火技术培训一次以上,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扑火技术技能。
2.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直接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义务扑火队及其他群众以协助开设防火带、后勤服务和清理火场为辅。
3.扑救森林火灾必须有组织地进行。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国有林场在接到火情报告后,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扑救,现场指挥。2小时内无法有效地控制森林火灾蔓延时,县(区)指挥部要迅速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邻近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扑火,领导要亲临火场指挥,同时指定一名指挥部或林业局的领导到防火办坐镇指挥,负责后勤和组织调度后备扑火队伍工作。超过4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前往扑救。
4.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始终把扑火人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禁止动员妇女、儿童、中小学生,老弱病残人员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5。当明火扑灭以后,要安排足够的力量清理余火、留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二)火案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配合森林公安在第一时间赶到起火地点,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火案的嫌疑人进行布控,为破案创造有利条件。
2.森林公安对每一起火灾案件都要立案侦查,火灾案件的查处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
3.对于损失较大、影响恶劣的火灾案件的查处,各县(区)公安局要派出力量支援,检察院要提前介入,争取尽快破案。
五、防火经费的筹集
(一)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6]104号)要求,把防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按每公顷林地2元、乡镇财政按年总收入的l%预算),林业部门从两金一费中拿出20%作为防火经费,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