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境线附近的森林火灾;
②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④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⑤火势发展较快的森林火灾;
⑥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
⑦经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三、森林火灾的预防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放在第一位。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年9月16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重点森林防火期。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出现连续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重点林区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落实森林防火戒严管理措施。每个戒严期期限为30天以下。
(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要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意识。
1.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要印刷各种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家各户,使农村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
2.要在林区村屯、进山路口、林区公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林区建立固定宣传牌,书写标语,使入山人员能随时随地受到教育。
3.重点森林防火期,电视台、报社和广播电台要免费播放、刊登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广告、标语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4.各县(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区)、乡(镇)、村统一行动,抽调足够的力量,深入林区、圩镇、山头地块宣传教育群众。
5.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编制森林防火专用教材,供城乡、农村中小学校使用。各城乡、农村中小学校每学期都要开设2至4节森林防火教育课。
(二)野外火源管理。
野外火源是引发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要依法严格管理野外火源。
1.严格实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炼山造林、烧荒开垦、烧牧场等野外生产用火,必须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凭证用火。计划用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单位要监督用火的全过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用火。禁止乱烧地边田头草、桔梗、蔗叶,烧蜂驱兽等。对林区野外违章用火的要及时制止、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重点林区要在进山路口设卡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同时,组织火源管理巡逻队加强巡查,依法查处违章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