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园区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园区可优先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市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获准进入园区的项目均享受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及百色市其他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作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在招商、土地、财税、投资、人事、研发、资金等方面享有多项优惠的政策扶持。自治区和市配合国家政策也要相应制订和明确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设立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基金,支持园区企业和业主发展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园区骨干企业投入、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及国家优惠政策返还的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九条 引入各种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实现园区社会化和企业化。同区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公司、信息服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实现园区服务和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通过有选择的吸引专业企业,建设园区的科、工、贸一体化体系,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市场化的运作。
第三十条 建立园区国际互联网站,实现园区的信息化。通过同区网站为园区企业建立一个面向世界的窗口,宣传同区企业的产品和介绍园区的开发情况,为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信息平台,实现农业资讯的无障碍传输和流动,创造商业机会。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要求,对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吸引鼓励区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提高园区建设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民间资金到同区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孵化器。园区要建立多层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增强对拥有农业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和整体孵化功能。
七、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在园区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为农业科技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百色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奖励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