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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体制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凡经国家、自治区、市以上部门下达并委托实施的项目,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配合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凡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实施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办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管理,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各级科技部门做好项目的跟踪检查、项目验收鉴定、资金使用等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园区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挂牌的项目两年后进行复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复评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鉴定,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自查,并做好验收文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鉴定申请报告,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组织同行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鉴定。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多渠道筹集,国家拨款与地方配套相结合。国家、自治区拨付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科技活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合理使用。国家拨款经费和地方匹配经费使用要建立专门的帐户。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负有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利。每年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接受审计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自筹经费要及时到位,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园区建设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都应根据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财政拨付资金作为资本金方式投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农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新品种引进,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以及定期对农民进行技术示范和培训。不得用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单纯的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并对项目建设速度与质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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