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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十三)加强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粮食产品安全,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专门机构,并充实配足人员。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行政上隶属于相应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要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四)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粮食、财政、经贸、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发展银行、民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农业银行、法制等部门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以推动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顺利实施。
  (三十五)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稳定和强化粮食行政部门机构和人员,保留市、县(区)粮食局及其行政职能,充实加强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突出抓紧增加和充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统计等内设机构人员和编制问题、并落实经费。市县(区)粮食局要切实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赋予的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对不符合行政法规管理要求原将粮食局定为事业单位性质的个别县应予纠正,未能落实前对外不得行使粮食行政执法职能。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库区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六)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储备粮仓储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商、价格、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认真制定本县(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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