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加强对其他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监管。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注意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政府和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联系。
(三十)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自治区同意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以稳定我市粮食市场。
(三十一)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库存数量和成本、价格等。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十二)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粮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性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特别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执法队伍与其所承担的执法职能很不相适应,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配足人员,强化执法功能,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粮食局拟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向社会公告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有关办法和落实具体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解决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统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所需经费,不允许在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解决经费而出现以“罚”代法的行为。市粮食局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