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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六、加快粮食物流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强粮食物流规划,建设粮食物流体系。通过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推动粮食流通与粮食生产相结合,促进农民增收;与粮食加工相结合,促进企业增效;与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制创新;与科学技术相结合,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粮食消费相结合,促进粮食消费安全、营养、保健、方便;与物流信息化相结合,推动现代粮食物流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快我市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西南粮食流通走廊后方库的作用,发展我市粮食物流业。发挥我市粮食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把物流业务从市内延伸到市外,力争延伸到国外,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整合国有粮食企业资源,完善百色市粮食物流配送网络,促进百色市粮食流通业的发展。
  (二十六)加大粮食领域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好招商引资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工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进项目、资金,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要切实落实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建立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目标、责任;实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已经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抓紧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不断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七)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十八)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条件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凭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人市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并遵守政策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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