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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明晰粮食企业的财产权属,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四、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九)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市、县(区)储备粮所需用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按计划给予贷款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五、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二十一)建立优质稻产业化经营基地。以“科工农贸”一体化形式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采取市场引导、科技推动、加工带动的做法,在粮食主产县全面发展优质稻产业化经营。
  (二十二)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单独划出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原则,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做大我市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二十三)培育、发展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要支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自行组织、自行管理的原则,自我发展形式多样的粮食种植、销售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增强粮农的自我服务能力,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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