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要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
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国有粮食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安置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所需资金,按2001年12月31日止的在册职工人数,申报自治区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自筹解决。五是国有粮食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1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大龄人员,符合内退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内退手续,经费按其本人在岗时的来源渠道解决。未达到内退条件的,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老粮”问题。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将1996年至2001年的库存粮食及时处理完毕,不留包袱。原已处理的1996年至1997年入库的高价粮销售差价亏损和差价亏损未拨补到位前的利息,1998年至2001年入库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价差亏损及其占用的贷款利息,由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本级财政部门抓紧拨补到位:
“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由财政负担。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经自治区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i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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