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以确保全市每年110万吨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相应的耕地面积。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六)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切实落实自治区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的措施和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直接补贴资金真正补贴到种粮农户,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七)继续实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机制和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的宏观调控体系。继续办好农村粮食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市场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
(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市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初印发了《百色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百政发[20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
(九)健全储备粮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建立、健全市、县(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公司)。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公司)具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