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9月6日
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的管理,保障行洪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右江、澄碧河及六田、五小、百色高中、中东旦、东笋造纸厂、那马、糖厂、大同、那午--沙洲、莲塘--干亨等未纳入城市市政管理范围的排涝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右江城区河段;
(二)全面管理澄碧河城区河段;
(三)全面管理城区排涝沟。
建设、市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床、水域、防洪堤、护坡、排涝泵站、水闸、排涝沟等,具体管理范围为:
(一)右江: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防洪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行(滞)洪区,以及防洪工程顶部迎水面边线内侧15米;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