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住房超面积补差价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补差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我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超标面积补差价款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超标面积的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房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84号)规定的面积标准认定,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此面积标准的(以夫妻双方应享受住房面积最高的一方核定),超过部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处理。
二、超标面积补差价款的计算
住房超标面积补差价款为超标面积乘以平均市场单价。平均市场单价取同类地段三宗以上商品房最低起售价的平均值,无同类地段商品房(1平方公里范围内)可参考的,则按不同类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市场单价,减去地段差价折扣后确定,具体地段折扣由当地房改办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超标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差价款不得低于200元。
三、超标面积补差价款的审核及其缴存管理
由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业主单位填写购房审批表和初始售房申报表报当地房改办审核,购房户按当地房改办审核后的应补超标面积差价房款(含超面积应计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如数缴存到当地房改办。住房超标面积补差价款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其使用要经过当地房改办提出意见,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征地周转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管理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