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四条 经房改办批准将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成本中的土地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计入成本,其价格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和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二)虽有住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末达到人均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含随居子女、赡养易地随居父母及抚养的享有社会救济待遇的孤儿等人口);
(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四)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的危房户。
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高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家庭户。年收入按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代发的工资存折记录核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房改办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手续齐全,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房改办应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所提异议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由房改办给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八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持与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准购证等有关审核审批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