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进一步巩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基础地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
(一)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各类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缴税金等可以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帐户;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县、乡两级的涉农部门资金要全部归口农村信用社开户管理,确保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增强信用社资金实力。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从总量上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优质资产。
二、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
(一)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对涉及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改制,农村信用社债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同意企业改制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安全。
(二)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的或为亲友担保的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要坚决实行“五不”(即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措施,督促其限期归还。对行政干预形成的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还款计划予以收回。对村集体等贷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的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在重新落实债权债务或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逐步收回。
(三)对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切实加大清收力度。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减轻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依法减免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