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8.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管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管委会负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工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除正常执法外,需进人工业区对企业检查的,必须先告知管委会,由管委会统筹安排,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按百色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业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业区的供水、排水、供汽、道路等基础设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商,联合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工业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工业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对于工业区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工业区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2010年市本级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1000万元资金用于百色市工业区建设。
第十三条 对工业区内的企业以2004年底为基数,超收的地方财政增量部分30%留成给工业区,一定五年不变。工业区内其他收入全部留给工业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工业区建设和设立企业奖励资金,实现工业区滚动开发。
第十四条 在工业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改规划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制度,由工业区管委会统一办理或代办有关手续和证照,对入驻工业区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限时办妥。
第十六条 工业区内凡属市以下(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面向企业收取的属地方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缴(国家、自治区收入不得核减的除外)。属国家、自治区级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下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