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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百色市部队随军随队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百色市部队随军随队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百色军分区政治部等部门《关于百色市部队随军随队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百色市部队随军随队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随队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5]6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生活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户口已转入配偶部队所在地,未实现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
  二、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及经费来源。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按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实行。基本生活补助金经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筹措资金安排。户口在右江区的随军随队家属,其配偶在军分区、武警部队(含内卫、消防、边防)的,生活补助金经费由市财政解决;配偶在武装部的,生活补助金经费由右江区财政解决。
  三、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审批程序。第一次发放,由所在部队填报审批表(附件1)和花名册(附件2)及家属户口本复印件,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转民政部门复核呈报当地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批意见及库款储存情况拨款。以后每月如无变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如人少的县也可按季)向财政部门办理请拨手续。
  四、人员变动申报程序。如有人员及补助金额增加变动,按第一次发放的审批程序办理。挂靠单位的家属,一旦找到了工作单位实现了就业或户口转移到外地的,所在部队要及时向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减员手续,由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下个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金,并向财政部门作减拨计划。
  五、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办法。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的家属,由人事局负责发放;挂靠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家属,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六、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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