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征地时已经是养老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生活保障,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
(四)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40元;就业困难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20元;养老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70元。
各种生活补助费随国家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五)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70%土地补偿费。
2.征用土地时,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一定的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区)财政部门从土地收益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用帐户,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基金,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不足。具体办法为:
(1)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归属哪一级财政,由哪一级政府负担;
(2)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项目税收统计级次负担;
(3)属公益性项目用地的,按市、区项目分别由市、区负担。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记人个人帐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70%土地补偿费作为社会统筹资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资金,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中,并及时将有关票据等文件资料报送承担该项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四)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首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出现缺口时,在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补充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调剂补足。
(五)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的,应由本人向右江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右江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领取一次性手续并签订协议书。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后,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受各种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