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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地后农民身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奉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
  (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是:百色市城区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及各年龄段人员比例,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右江区人民政府确定。名单确定后,右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公示,并报公安部门核准。名单不能及时核准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当。被征地农民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1.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划分(以实际被征用土地之日为界线):
  (1)第一年龄段(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男女性均不满16周岁以下。
  (2)第一上年龄段(劳动年龄段):男性满16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
  (3)第三年龄段(大龄劳动年龄段):男性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段):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2.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2)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当月起在其未就业时,按月发放不超过两年的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生活补助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
  (3)对征地时属于大龄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就业困难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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