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体系建设,增强农村劳动力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就业是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着力点。要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调控机制、开发机制、利用和配置机制、劳动力市场规范体系、安全保护体系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各个方面制度。一是拓宽就业渠道,吸收更多村民到城区就业,加快劳动力的转移。二是进一步整合劳动力培圳市场,在继续抓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及岗位走向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三是进一步整合城镇管理体制,在法律咨询、就业服务、医疗保障、居住条件、子女教育等方面给农民提供有力的帮助,从根本上保障农村
劳动力的利益不受侵害。四是考虑现有40-60岁就业困难劳动力的实际状况,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资金中专门安排一部分给予他们就业上的扶持和救助,专门建立救助基金:对于小部分具备经商条件的农民,可给予他们政策上和资金上的支持和帮助.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能力。新区及辖区内的工业园区、各单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到工厂当工人,或从事小区物业管理、绿化、环卫等工作。
(四)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安置:
1.建立“城中村”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制度。
2.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解决好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的就业问题。对具体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效益预测较好且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采用招工办法解决劳动力就业,或以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3.鼓励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自主创业。
4.多渠道筹措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补助资金。
(五)鼓励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用作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可以从被子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社会统筹帐户中给予2000元奖励。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并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技能培训纳入下岗职工就业培训体系,所需培训补助资金从社会统筹帐户中列支。
五、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