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市公安局批准户籍农村人口转城镇人口后,由征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征地服务中心、右江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负责具体落实安置政策;分别编造《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人员名册》和《一次性货币安置人员名册》,并与被征地人员或法定监护人办理有关安置的法律文书。
四、农民身份置换后的安置
(一)资产重组,实现集体经济向股份制经济形式转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可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而居委会则无此项管理权限。因此,要将原有附属村委会的集体资产先行剥离,按《
公司法》要求对村级集体组织进行重组改革,把原来的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变更为股份制公司,按照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改变产权不清晰、村企一体、分配带有随意性的情况。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可采用“一次分断,固化股权”的方式对经济组织形式改革。一是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固化股权,按现有的村民人数一次性分配,以后不随人数增减而调整,股权可继承和在一定范围内转让;二是按照股份合作的原则,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保障公司的运行,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以股分红,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先提后用、按股分红的形式;四是股份制组织是单纯的经济组织,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职能。
(二)实现村委会向居委会转变。由于村委会、居委会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产生的方式大体相似。本着“稳妥过渡、渐进推动”的原则,可在“三不变”的前提下完成政权变更。一是管辖范围不变。尊重历史沿革,对村委会成建制改居委会,不作较大的调整,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二是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不变,在集体资产改造中的预留的集体股仍属更名后的居委会,以便解决村改居后,公共管理费用的缺口。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由财政拨付,并纳入城市化管理;三是原行政村享受的有关政策优惠不变。对上级部门出台的涉农的优惠政策按原体制渠道保持不变,同样享受,待其完全城市化后与其他社区居委会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尤其是对规划区的农民自建房问题,实行“政策倾斜、统一规划”,即划定规划区,由居委会组织开发建设居民小区。公寓小区的建设由市建规委统一规划,小区建设在人均30平方米用地面积、40平方米建设面积范围内,可按有关政策文件给予免收或适当优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从而切实做到“居者有其屋”。对于规划区外的乱搭乱建则根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