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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切实维护
  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础:
  (一)严格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监督,涉及百色市城区征地的各村民小组要成立5-7人的理财小组,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每月要公布一次本组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百色市城区征地补偿费管理要与小组日常财务管理分开,实行分账、分户管理。征地补偿费要单独设立一个账户,并同时留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员、出纳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印鉴。印鉴、支票、存折要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落户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人口的下列人员:
  (一)出生后即落户本小组的人员:
  (二)因结婚而按村规民约和户口管理部门正常手续迁入的人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小组的子女;
  (四)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提干的现役军人);
  (五)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或毕业后一年内户口迁回本小组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户口暂时(毕业后迁回)迁入城市以方便就读的中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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