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缴纳税款后,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凭证,对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代征处办税服务厅可以打印的,也可到税务代征处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计划征收科(计会征收股)负责对税务代征处领用税收票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协助计划征收科(计会征收股)加强对税务代征处税收票证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业户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收管理员和代征员共同负责催报催缴,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逾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免以加收滞纳金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业户的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发售由计划征收科(计会征收股)负责,发票的违法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个体工商业户需要购买发票,应到所属城区税务代征处税务机关设立的发票供应点购买。县局税务机关对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供应、缴销以及代开临时经营普通发票可按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发票采取“验旧购新”的办法。购买时,税收机关应加强对其发票开具情况的审查,发现发票违章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发票时,由代征员对其已使用的发票开出金额进行核实。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开具发票金额超出核定定额的,税务机关(税务代征处)对超出的定额部分按月补征税款,并可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定额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按经营项目不同分为4%或6%。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或临时经营户申请代开临时经营普通发票,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征收科(计会征收股)代开发票经办人负责审核开具,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计划征收科(计会征收股)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