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立市区交叉路段(街道)定额信息反馈和协调工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对市区交叉管理的同一条路段(街道)的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体定额核定或定额调整时,应将定额核定或定额调整方案报市局征管科,由市局征管科组织有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路段(街道)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再统一作出该路段(街道)定额核定或定额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个体定额公示制度。公示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可在商场设立公示点,公示的格式以商场平面图按楼层,分区间统一进行公示;
(二)可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代征处办税服务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三)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脑触摸屏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个体定额核定通报制度。市局每半年组织开展全市(含县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情况调查,并通报各主管税务机关个体单户定额核定情况,为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理依据,以平衡全市个体税收负担。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即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税款,原则上采取“银税一体化” 方式划缴入库。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取“银税一体化” 方式划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现金方式征收税款,但应严格按照“双限制”的有关规定结报票款。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业户因经营情况等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注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先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后方能办理。对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税务代征处必须征收税款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辖区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和减免税业户档案,根据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准确认定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同时,建立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未达起征点业户经营情况以及免税业户免税条件的变化,对经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业户,要及时恢复征税。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或免税期满的个体业户,要及时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