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按市局征管资料传递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专业)市场年纳税额大小,将辖区集贸(专业)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小型市场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年纳税额是指前一纳税年度集贸(专业)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总和。大型市场年纳税额为700万元(含)以上;中型市场年纳税额为200万元(含)以上,700万元以下;小型市场年纳税额为200万元以下。
第十条 建立集贸(专业)市场征管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半年对辖区集贸(专业)市场的个体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辖区《集贸(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档案》,记录市场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经营行业、纳税人类别、费用负担、定额核定以及纳税等信息,为定额核定或定额调整提供依据。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对集贸(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信息交流,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提高市场税收综合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集贸市场协税护税机制,加强同集贸市场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管理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市场摊位出租、户籍变动、物业管理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户申请停业、注销,对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个体业户直接到税务代征处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设立的窗口提交申请,对未实行委托代征或虽委托代征但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代征处办税服务厅设立窗口的,由个体工商业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
第三章 税款核定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款核定原则上实行一年核定一次的办法。
第十四条 对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款核定实行国、地税联合核定、联合公示、联合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