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理顺税务机关与税务代征机构的工作关系,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个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税收管理按区域划分,实行税收管理员(片管员)制度,将辖区路段、商场的个体经营业户落实到责任人管理。
第三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纳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ctais)管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税收管理员或代征员通过日常巡查办法,按同地段、同行业、同规模纳税户定额水平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五条 个体工商业户新办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采取联合监控办法监督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务代征处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设立的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个体工商业户应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纳税帐号,并将纳税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帐号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新纳税帐号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于受理的当日变更纳税人的纳税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