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同时,各城区局、县局对核定的税款要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要敦促其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实际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日常征税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对免税户的应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加强对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转让、转包给予他人经营骗取税收优惠的、以及减免税期限到后恢复征税等问题的监管。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日常征税范围。
第十四条 对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纳税户,代征人员对纳税人的收入按日征税。对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但与市场签有长期合同(合同期半年以上),有固定摊位的,也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各代征单位要把驻场征收员名单报区(县)局备案。
个体税源管理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贸市场进行严格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以防止税收的流失,杜绝收人情税或有税不收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对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交流,做好对经销网点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以防止税收流失。
第十六条 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对农贸市场也要实行纳税评估,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各区(县)局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业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增强征管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税额偏低的行业和纳税户要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第十七条 强化发票管理,加强日常性的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严肃查处发票违法行为,促进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的目标管理考核,严格按照 “征管六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执行。考核结果与区(县)局的目标分值挂钩。
同时,区(县)局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也要严格按照 “征管六率”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切实明确代征单位与代征人员的责、权、利。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县)局依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