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充分利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管理市场,搭建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市场综合治理机构。依靠国税、地税、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强大的市场综合治理合力,达到全社会对市场齐抓共管目标,有效地堵塞农贸市场税款征收的“跑、冒、滴、漏”。

  第十条 对农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分类管理。各城区局、县局应当将农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户以及临时经营户等四类,实行分类征收管理。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而无建帐能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四)临时经营户:指从事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的纳税户。

  第十一条 对查帐征收户要加强重点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的规定执行。对在市场内的查帐征收户还要通过评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开展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查账征收户应纳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查账征收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对核定征收户要加强监控管理,税款核定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核定额应每季调查、调整核定,对营业额增长较快的,要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定额,确保税款核定的准确、合理、公平、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尤其各毗邻辖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之间税负悬殊现象。

  在税款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作,严格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核定,确保对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